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嚴格依法行政,扎實推進隊伍正規化和執法規范化,加強對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杭州市城管執法扣押處置易腐爛變質財物暫行規定》(杭城法〔2011〕87號),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訂《扣押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未盡事宜遵照《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同步廢止。
杭州高新區(濱江)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3月7日
扣押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
一、為嚴格依法行政,扎實推進隊伍正規化和執法規范化,加強對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和《杭州市城管執法扣押處置易腐爛變質財物暫行規定》(杭城法〔2011〕87號),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二、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扣押物品是指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扣押、沒收的各種物品。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是指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
三、實施扣押物品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僅限于涉案的設施或者財物,不得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設施或者財物或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保全措施,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立即解除。
五、不實施扣押措施可以達到目的的,不得實施扣押。
六、依法決定實施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的,執法人員應當履行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或《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七、對當事人棄留現場的財物,承辦中隊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
八、實施扣押措施,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實施扣押,但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法律、法規規定以當事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為實施扣押的前置條件的,應當取得當事人經執法人員口頭或書面責令違法行為仍未改正的事實證據,方可實施。
九、對實施扣押措施的物品應當集中統一存放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保管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各中隊負責管理本中隊保存物品的專用場所,并指定專管人員負責相關物品的管理和登記。
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等,其他對保管條件、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財物,應當存放在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行政機關沒有具備保管條件的場所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條件、資質或者管理能力的單位代為保管。
存放的物品細小、瑣碎、雜亂或者沒有相應的計量工具,難以清點、計量的,可根據需要使用扣押袋、扣押箱、扣押筐盛裝,用封條封口。
十、執法人員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后,一般應當在當日或次日移交專管人員,并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可安排人員暫時保管,但在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移交。
十一、建立扣押物品入出庫登記管理制度。物品入庫,執法人員須憑《查封扣押決定書》,由專管人員和執法隊員一起對入庫物品一一核對,填寫《扣押物品登記冊》(附件1)辦理入庫手續。物品出庫也應由交接雙方核對簽字后辦理出庫手續。入庫物品要分別編號,分類存放,碼放整齊。
十二、承辦中隊實施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及時作出解除扣押措施的決定,決定作出后應當立即返還財物。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延長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十三、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或是活物(包括水果、蔬菜、水產、鮮花、禽畜等),應當及時處理,一般為扣留物品之日起二日內處理,春秋季可延長至三日,冬季延長至五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中隊可以在留存證據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先行進行拍賣或者變賣:
(一)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接受處理;
(二)當事人棄留現場的;
(三)已被依法沒收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的。
拍賣、變賣易腐爛變質財物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或、《杭州市城管執法扣押處置易腐爛變質財物暫行規定》(杭城法〔2011〕87號)等有關規定實施。易腐爛變質財物已經腐爛、變質喪失價值的,予以銷毀。
在禁止從事活禽交易的時間和區域進行活禽交易的,扣押的活禽按照省市區相關規定實施。
十四、承辦中隊實施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并在七日內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為易腐爛、變質或是活物(包括水果、蔬菜、水產、鮮花、禽畜等)的,應當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行政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十五、扣押后當事人未按規定接受處理的物品或當事人棄留現場的財物,應該予以公告(見附件2)。經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后仍然不接受處理或不能查明當事人的,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物品可通過申請人民法院進行無主財產認定后進行拍賣或變賣,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十六、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物品,由承辦中隊提出處理意見,經局相關負責人批準后按相關物品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七、依法應該銷毀的,予以銷毀。銷毀物品必須拍照留取證據,認真填寫《物品處理記錄》(見附件3),載明銷毀物品的名稱、數量,銷毀的時間、地點,處理的依據,物品處理的簡要過程,處理結果,并注明銷毀人、監銷人、見證人。《物品處理記錄》連同照片一并裝訂入冊。
十八、物品處理以后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每月次數為二次,定于每月十五日和月末,遇法定節假日的,應提前一天進行。公示統一按照市局規定的格式(見附件4、附件5)填寫,如無物品處理內容的,進行“零公示”。公示的期限為從該次張貼公告之日起至下一次公告張貼前。公告編號的填寫格式統一為:區局簡稱+中隊簡稱+公字+年份+編號,如濱江區西興中隊的公告編號為:杭濱綜執西興公字〔2024〕第001號
十九、執法督查科定期開展扣押、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物品的督察,并將有關問題進行情況通報。
二十、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