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說明
《扣押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的前身《暫扣罰沒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2020年4月7日印發,現因該《辦法》存在上位法依據修改、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部分條款欠周延及部分條文表述不規范等情況。
為嚴格依法行政,不斷提升執法規范化,加強對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管理和監督,結合濱江區綜合執法工作實際,對該《辦法》進行了修改,制定形成了《扣押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三)《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四)《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
(五)《杭州市城管執法扣押處置易腐爛變質財物暫行規定》;
(六)《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三、制定過程
從2024年7月開始,在前期調研、論證的情況下,明確了本次修改的重點:根據相關上位法修改、廢止的情況,逐條研究梳理,明確應改盡改;原《辦法》內容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該予以修改或刪除;據此,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整理修改了《扣押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
2024年11月21日,《扣押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在杭州高新區(濱江)門戶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在多方征求和按規調整的基礎上,形成了《扣押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審議稿),并通過了合法性審查和局長辦公會的集體審議。
四、《辦法》主要內容及相關調整
本《辦法》共20條,5個附件。第1至第2條,主要介紹辦法制定背景、相關依據以及扣押物品和先行登記保存的定義;第3至8條主要規定了實施扣押物品和先行登記保存的執法流程和相關規定;第9條至18條主要規定了實施扣押物品和先行登記保存后相關物品的保存、保管以及相關處置,第19-20條主要規定了相關的督察規定和施行日期。
本《辦法》內容主要調整如下:
一是系統性的將扣押和先行登記保存等行政行為進行了規范,有利于執法隊員在日常中更好地執法,也切實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用語更加規范。原《辦法》中所稱的“暫扣”非法定概念,現修改為“扣押”,用語更加合乎法律的規定。原《辦法》中有關“局執法業務負責人”、“執法人員決定”、“局執法業務負責人”等關于審批權人的提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對于審批決定權人的規定不一致。基于規范性文件的公示特性,出于立法的嚴謹性考慮,現將對審批權人的表述統一修改為“行政機關負責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降低文件的合法性審查風險。
三是法律依據更新。原《辦法》中的法律依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已經廢止,現將法律依據替換為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五、關鍵詞解釋
“扣押物品”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扣押、沒收的各種物品。
“先行登記保存”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在調查或者檢查等行政執法過程中,為了查明情況,保護證據安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對有關證據采取清點、登記并封存的措施。
六、適用范圍
《扣押物品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試行)》適用于濱江區范圍內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行政管理行為。
七、注意事項
該項政策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
八、解讀單位和聯系電話
解讀單位:杭州市濱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解讀人:朱執東(黨組成員、四級調研員)
聯系電話:0571- 87153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