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當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以自己名義提出申請。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申請人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凡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除人事處理決定和民事調解行為外,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四、屬于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政府管轄范圍。對本區人民政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才可以向本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五、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區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六、有具體的復議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人在對應的申請書(申請書分為個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中應留下通訊地址、方式,以便行政復議機關核實有關情況。
八、收到申請時間以行政復議機關核實的時間為準。
九、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不向申請人收取申請費等任何費用。
十、如有疑問,請撥打咨詢電話:89520372、89520354。杭州市濱江區行政復議局郵寄申請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100號 郵編:310051。
十一、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效率,行政復議網上申請平臺開啟試運行。申請人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或浙里辦,搜索“行政復議申請”找到申請入口。
十二、如需當面申請,請前往濱江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濱江區江南大道87號規劃資源分局大樓)8號窗口咨詢,窗口電話:89520372、89520354。